解振华 :中国坚持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定力******
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 “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从未来的挑战变成眼前 的危机 。”第二届“共同行动 助力碳中和”高层论坛日前在京举行,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使解振华在论坛上如 是说。
论坛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与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联合主办 ,为中外绿色低碳领域的政策制定者、专家学者和实践者搭建交流平台。
会上 ,来自中国 、印度尼西亚、南非等国 的嘉宾分享实践、交流经验,探索发展中国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解振华表示 ,在全球气候变化挑战面前 ,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 、独善其身,坚持多边主义合作共赢 是唯一 的选择 。他指出,要推动各方将当前发展与长期转型结合起来,建立公平合理 、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携手走上绿色、低碳 、转型、创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中国一直以来,以实实在在 的行动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解振华介绍 ,2020年 ,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了48.4%,超额完成对外承诺 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57.9亿吨 。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煤炭占一次能源 的比重从72%下降到5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从7.4%提高到15.9%。
他提到 ,当前全球面临俄乌冲突 ,经济、金融 、能源 、粮食、产业链 、供应链不稳定等多重挑战,一些国家气候政策出现一些回摆 ,但中国坚持应对气候变化 的战略定力,按照既定 的目标方向持续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 。
“无论其他国家气候政策是否出现反复 ,我们都会坚持落实《巴黎协定》 ,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政策和行动,与各方一道 ,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进程,通过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继续做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 。”解振华说 。
印度尼西亚驻华大使周浩黎表示 ,印度尼西亚已经作出了减少碳排放的承诺 ,2016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已批准《巴黎协定》。印度尼西亚还制定了“2020年-2024年中期发展计划”,其中提到关于加强环境建设 ,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能力等问题 。在疫情挑战下 ,印度尼西亚通过低碳发展找到了持续前进的动力 ,包括建设可再生能源 、规范垃圾的管理和发展绿色工业区等等。
此外,周浩黎提到,作为二十国集团(G20)现任主席国 ,印度尼西亚将把能源转型问题作为G20三个优先事项之一。预计在今年的G20峰会,将所有 的成员国聚集在一起 ,讨论碳排放减少 ,推进削减燃煤电厂 的投资计划,进一步支持向绿色能源过渡和转型。
“目前 ,南部非洲地区经历着各种不同 的极端天气事件 。”南非驻华大使谢胜文表示 ,这些极端天气事件造成了广泛的破坏 、基础设施被摧毁以及人员伤亡。作为发展中国家,其在适应全球气候变化方面 的资金不足 ,同时疫情进一步消耗了有限的国家资源,而发达国家也未能履行资助义务 。
谢胜文表示 ,南非致力于基于科学和公正原则应对气候变化,实现2050年碳中和的目标。南非政府在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中提出 ,到203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3.98亿-4.4亿吨 。为实现脱碳 ,南非还制定一项电力部门投资计划 ,比如2019年 的“南非资源计划” 、绿色交通战略 ,以及近期实施的碳税 。
“我们 的战略不仅关注能源和交通部门 ,也包括工业和其他部门的减排 ,比如在农业、林业和土地利用等方面 。”谢胜文表示 ,气候变化 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采取集体行动实现碳中和,采取协调性 的行动 ,才会最终获得胜利。(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 是司法实践中 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 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 ,一起冷冻胚胎案 ,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
这起案件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 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的具体实践 ,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具有积极 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 、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 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 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 。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 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 ,保障我国正常 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情形,原告 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 的妇女 ,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 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 ,既 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 ,也 是为人母 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
最高法认为 ,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 的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规范目 的 ,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 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 ,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正当性 。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