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部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确保功能不降面积不减性质不改
本报讯 记者张维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制度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最终目的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 、持续性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
据介绍 ,生态环境部主要从谁来监督 、监督什么 、怎么监督、监督结果怎么应用四个方面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主体;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监督事项 ,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 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监督 ;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主要 是通过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 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等 ;通过信息公开 、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 、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依纪依规移送查处问责等多种方式,形成监督闭环 ,强化监督结果应用 。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 ,责任谁担 ?******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 的提示音已经响起 ,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 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 。到达站台时 ,地铁车内 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 ,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 ,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 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 ,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 ,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认为 ,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 ,李某 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 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 ,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 的间隔在1至2秒内 ,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 ,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 ,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 ,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 ,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 、《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 ,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 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 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 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需要注意 的是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 ,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 ,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 ,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 ,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 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 ,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 ,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 ,最大限度保障乘客 的生命安全 。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