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秉德女士
时间过得飞快,转瞬之间 ,我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已经24年了,回首往事,历历在目 ,恍如隔日 。
骑单车,练就心宽体壮
我在《华声报》和中新社工作11个年头,上下班大都 是骑自行车 ,风里来雨里去 ,其乐融融。
我觉得骑自行车上下班既锻炼身体 ,活动筋骨 ;又一路赏光看景 ,心旷神怡 ;用现在 的话说,还低碳环保,有利环境 。
在工作中 ,我对分管 的行政、财务和技术部门 的主任们常常强调 :我们这些部门 的职责 ,就 是全力保障为新闻采访业务服务,我们就 是配角 ,没有新闻采访业务 ,我们这些部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
各部门主任也认可,都拧成一股绳,全心全意为新闻业务服务 。大家相处非常愉快,基本上称名道姓 ,有 的司机都叫我“秉德” ,我也喜欢这样称呼。
主任们有事推门就进我屋 ,有些事在楼道边走边谈就解决了 。我很怀念那些日子。
电脑化,首创采编大平台
初到中新社 ,虽已年近花甲,仍非常想为中新社再干些事情 。
在一次社委会上 ,大家谈到,互联网已在欧美率先使用 ,国内一些具有超前意识 的公司机构已照猫画虎地学了起来 。我们也应该尽快走这条路 。
我想,我们新闻单位一定要跟上时代的脚步。
当时中国还没有进入网络时代,我首先要求技术部做好电脑系统 的程序配备;并给记者编辑们办了几期电脑培训班 ,要大家学会用电脑打字 、联网 。
经报社委会决定 ,将四楼改造为现代化的大平台办公方式。
经过几个月 的努力,1996年,中新社首个电脑大平台办公终于建成了 。中新社一些编辑记者终于从纸笔中解放出来 ,向电脑化迈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 。
现在,中新社从3楼到7楼 ,已都 是电脑化、网络化大平台办公了,这变化太大了。回想当年,还能为中新社电脑现代化建设干出了这么一件打基础的事,心中尚感自慰 。
进行近二百次讲座,接受逾百次采访
在周恩来诞辰110周年之际,我组织了亲属 、身边工作人员 、老一代革命家子女等百多人 ,到家乡江苏淮安参与了多项纪念活动。
2004年以来,在香港和澳门,我以“周恩来邓颖超研究中心顾问”身份 ,与中央文献研究室协同香港、澳门有关单位举办了6次有关周恩来 的展览 ,受到港澳同胞 、特别 是青少年 的热烈欢迎 。
▲周秉德出席电影《周恩来回延安》在香港新光戏院 的首映礼二十多年来,我应邀到北京和外地几十所大学 ,国家机关一些部委党校 、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近二百次《在身边感悟伯父周恩来 的人格风范》《传承红色家风 弘扬革命精神》的讲座 ,宣传共产党领导人的严于律已 、平等待人、艰苦朴素 、顾全大局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华之崛起而奋斗终生 的高尚品格及光辉业绩 。
▲周秉德出席“海棠绽放纸短情长——周恩来邓颖超书信图片展”发布活动清华大学举办 的企业老总班 ,一位老总听了两次,又把我请到他们单位去讲座 。
平时,特别是重大纪念日前,我要接受上百次电视台 、报刊杂志 的采访,介绍伯父 的高风亮节及在各个重大历史时期的重要作用及我亲身感受的教育等 。
2010年和2011年,日本NHK电视台根据我 的《我 的伯父周恩来》一书,先后6次来京,采访80多人 ,编辑出4集专题片《亲人及亲信口述周恩来》 。该片于2011年8月1日至4日晚8时黄金时段播出 ,引起日本知识界强烈反响。
同年10月 ,日本法政大学华籍女教授王敏来京时 ,对我说:“这部电视片在日本反响热烈 ,好多人说,日本要有这样 的领导人该多好 !现在周恩来在日本是大家谈论最多的话题 。”看来 ,这对促进中日友好的民间交流 ,也能起到一些作用了!
我参加的各项活动 ,都会表明自己 是中新社的退休人员 。我也以此为傲 。
作者:周秉德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 。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 、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 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性质 ,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 ,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 的公民个人信息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 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 、人脸识别信息 、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 的公民个人信息” 。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 ,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 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 ,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 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 的范围 、目的和用途 ,不属于法律规定 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 、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 、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的,属于刑法规定 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