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的南沿江铁路江阴站 。 泱波 摄
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23年 ,江苏省要进一步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高质量建设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全年江苏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投资2002亿元 ,同比增长10.7% 。预计建成综合交通网络约2860公里 ,加快构建“一带一路”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做强双向开放枢纽。
“京口瓜洲一水间,钟山只隔数重山。”“烟笼寒水月笼沙,夜泊秦淮近酒家。”自古以来 ,凭借长江 、淮河、大运河等河流穿省而过的优势,江苏航运发达,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名篇佳句 。截至2022年底 ,江苏全省干线航道达标2488公里 ,千吨级航道连通85%左右县级及以上节点。
2023年 ,江苏省将完成水运建设投资183亿元。计划统筹推进城乡互联互通现代水网建设 ,优化提升内河水运设施网络,加快实施淮河入海水道二期等工程,开工建设宿连航道二期工程 ,打造更具特色的“水运江苏” 。
除了道路更加通达,江苏省也在思考如何“走得更好” 。2020年国庆假期,江苏高速服务区一度“火出圈” 。在服务区里,旅客们可以逛园林 、看电影 、购物。江苏高速公路运营单位还会定期举行服务区之间的厨艺比赛 ,“高速旅游长廊” 的不断延长,带动了江苏美食“出圈”出彩 。
江苏省政协委员 、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计划处处长尹红亮介绍 ,2023年江苏将加快构建“一带一路”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做强双向开放枢纽 。条条大路通江苏,江苏货物运四海 。“走得更远”一直 是江苏的目标 。
如今 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向交通 、生态 、旅游、消费等复合功能型服务区转型升级。 泱波 摄近三年来 ,江苏开行 的中欧(亚)班列开行数量、密度不断增大。据南京海关统计,2022年,江苏中欧(亚)班列共开行1973列 、搭载标箱14.21万箱,同比分别增长9.6%、11.5% ,两项指标均创历史新高。江苏省政协委员 、民盟江苏省委会委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朱晓宁建议 ,将中欧班列延伸为多方向的国际班列,持续挖掘沿线国家“新奇特”商品 ,搭建洽谈平台,鼓励更多优质商品引进来,优化进口大宗商品通关 、监管新模式,创新国际进口贸易机制 ,降低货物入境运输成本,从源头扩大回程货源。
除此之外 ,江苏还追求“走得更高科技”。2022年,江苏省提出到2025年,建成国内领先的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与创新链,落地一批车路协同应用服务和自动驾驶典型场景 ,培育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具有行业引领力的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批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车联网基础设施实现跨区域规模覆盖 。
根据工作计划 ,江苏省2023年将大力推动无锡国家车联网先导区建设;省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江苏省人大代表 、T3出行首席执行官崔大勇表示 ,公司作为江苏本土企业,正在智能网联、智慧交通、数字科技 、自动驾驶等维度持续发力,目前已在苏州从事路测及商业化运营模式的探索 ,并为自动驾驶国产化提供出行场景和数据 。他希望能够携手更多整车制造企业、科技企业等 ,共同打造国家级数字智慧出行平台,实现产业链协同发展 ,为江苏出行产业链现代化布局作出贡献。(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 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 ,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 、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 ,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 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 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 的公民个人信息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 ,情节严重的 ,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 、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 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 、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 、收受 、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 、目的和用途 ,不属于法律规定 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 、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 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的 ,属于刑法规定 的公民个人信息 。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