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是说法|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将再开庭!泄露遗照 ,这种行为违法吗 ?******
文/赵斌
近日 ,江歌母亲江秋莲在接受中新社国 是直通车采访时说,最近在网络上流传 的江歌遗体局部照片 ,让她这个失独 的“白发人”再次备受煎熬。
死者遗体照片是谁发布的?这么做是否违法 、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网上发布遗体照片是侮辱尸体吗 ?
2016年 ,留学日本的江歌在自己东京住所 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 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 ,年仅24岁 。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 的 。2019年10月 ,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 。
2022年1月10日 ,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江歌之母江秋莲起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 、精神抚慰金20万元 ,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
随后刘鑫提出上诉,2022年2月16日 ,二审一次开庭;2022年11月22日 ,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将第二次开庭。
据江秋莲说,她于11月9日发现亡女江歌遗体手部照片在网络流传 ,目 的是分析伤痕,以求证明她向公众撒谎 。已逝去6年的独生女遗体照片在网上肆意传播,作为母亲,她备受刺激和折磨。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照片被谁泄露 ,但江秋莲认为,这些照片源自案卷中内容 ,在两国法院庭审过程中都没有向公众公示过 。她已就此事向警方报案。
刑事专家 、首都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 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对于民事案件卷宗内容适用一般性保密规定,不像刑事案一样有严格 的保密限制。民事案件 的证据一般不 是通过侦查机关侦破取得 ,由律师调查取得或者由当事人提供。但如果涉及泄露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也将会有刑事法律风险。
在网上发布遗体照片 是否有对死者不敬、甚至侮辱的嫌疑?
肖怡认为 ,侮辱尸体、尸骨 、骨灰罪 ,构成要件要求犯罪对象只能是尸体、尸骨、骨灰,不能扩大解释为尸体的照片 ,即使非法公布尸体照片也不构成此罪 ,如果将犯罪对象扩大解释到照片 的程度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但 是 ,如果未经允许公开或披露案卷中涉及的相关内容 ,造成了死者 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隐私等受到侵害的,涉嫌构成民事侵权 ,死者 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权利 。
网暴究竟如何认定?
江秋莲说 ,除了这些照片,她还有证据证明刘暖曦一方操纵网络水军,对江歌和她进行污蔑 、诽谤和攻击,各种网暴甚至连她的代理律师也不放过 。
江秋莲也表示,她向网络平台投诉后,刘暖曦的相关账号已经被封禁或禁言,但还有相关疑似“水军”的账号依然存在,她正在一步步投诉中 。
但 是,作为一个可以表达观点的公共平台,网络上有人对某些事情观点不一致在所难免,未必一定就是“水军” 。
对此江秋莲认为,有的“水军”一个人就有6个账号,难以相信这是普通网友。还有人为规避法律风险在攻击她时并不指名道姓,但评论区里却都知道说的是谁 。她已就相关证据做了有效取证 ,认为可以指向有人组织、操纵“水军”对江歌和她以及代理律师实施网络暴力 的行为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接受中新社国 是直通车采访时认为,发布推广虚假信息 ,操纵、利用“水军”的手段本身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谣言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一方面 ,平台也有义务识别、治理和打击“水军”。
就网络暴力而言,刘晓春认为 ,治理网络暴力 是现在的一个新问题,因为评论和观点表达是正常的网络行为,评论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正常评论与网络暴力之间的边界目前还难以形成清晰界定标准 。目前监管机关和平台都在探索以预防为主要目标的创新手段 ,并且已经产生较为明显 的积极效果。
网络暴力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可能触碰犯罪红线?有没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
肖怡认为 ,侮辱罪和诽谤罪 是两个不同 的罪名 。侮辱罪 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破坏他人名誉 ,情节严重 的行为。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即在第三者或众人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能够使第三人或其他不特定的人听到 、看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诽谤罪的构成则强调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以,如果故意发布不属实 、虚构 的信息,更符合诽谤罪。司法解释认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 的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的情形。
如果是有组织地去“诽谤”,可以适用“共犯”理论 ,根据实际参与行为的分工,无论是实行、帮助 ,还 是教唆都可能面临承担相应 的刑事风险 。诽谤罪属于亲告罪 ,一般情况下 是自诉 ,也就是需要被害人去法院起诉 。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 的诽谤,被害人提供证据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提供协助。
国 是直通车就江秋莲等提出的一些疑问,与以刘暖曦名义向国是君发送过民事上诉状等文件的微信账号联系核实,未获任何回应;与刘暖曦代理律师联系 ,回应称“作为代理律师,什么都不能回应”。
喻国明谈网络平台 的价值、规则及治理逻辑******
7月15日 ,2021中国网络诚信大会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诚信建设论坛在湖南长沙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小剧场举行。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喻国明发表主旨演讲 。他表示 ,数据及算法等互联网平台资源不是互联网平台的“私有财产”,应形成一种平台资源社会共治的模式,使互联网平台明确自身价值目标及边界所在 。
“对互联网时代 的传播格局而言,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是一个革命性变化。”喻国明指出 ,互联网平台 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功不可没 ,且具有不可或缺的功能和特性。
具体而言 ,喻国明认为 ,互联网平台不但提供了传统意义上 的传播渠道 ,也提供了政务 、商务、教育、健康等行业,通过互联网传播机制打造新型在线服务 的可能性 。同时 ,“碎片化社会”有可能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功能及技术,实现再一次互相连接和再组织化 。此外,互联网平台 的规模化发展 ,促使人与人 、人与物及人与信息的连接更加高效便捷。
不可否认的 是 ,互联网平台也给人们提出了很多新挑战 。喻国明总结为三个方面:首先 ,互联网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网络话语及规则 的定义权 、裁量权 、解释权 ,可能以用户协议为由实施超越社会与法律 的“平台监管” ;其次,互联网平台拥有庞大用户 、海量数据、先进算法 ,目前社会规则 、社会力量的制衡不足 ;第三,互联网平台容易利用算法为用户编织“信息茧房” 。
喻国明提出了互联网平台治理 的三点建议:一是互联网平台 是一种生态级存在 ,要保护其创新自由度,对它 的治理应有必要 的容错空间 ;二是提供平台用户协议的社会标准格式文本 ,由多方评议制订,平衡平台与用户间的权利关系 ;三是算法及数据是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最重要 的资源,应通过社会共治模式明确这类资源应用的边界和规则 。(文/孔繁鑫、姚坤森 图/张瑜 视频/孔繁鑫、曾震宇)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