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鱼跃” ,口碑碎地******
杨月涵
鱼跃医疗血氧仪价格狂飙 的故事迎来了最终章。2月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消息显示 ,因哄抬血氧仪价格,鱼跃医疗被罚款270万元 。
生产入库平均成本上涨47%,销售平均价格却上涨了131.78% ,鱼跃医疗此前“血氧仪产品没有涨价 ,因成本上涨,取消了折扣和优惠”的说法 ,被调查后的铁证光速打脸 。当天,鱼跃医疗发布公告回应称,积极配合调查 ,推进相应整改 ,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逐利 是企业 的天性,但逐利本身与企业伦理从不是鱼与熊掌 的关系 。鱼跃医疗恰恰提供了一种标志性的反面教材——疫情本就属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扰乱医疗卫生用品价格,无异于战疫雪上加霜。
处罚书明确指出 ,鱼跃医疗在疫情期间推动血氧仪市场价格过快 、过高上涨 ,“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符合从重情节” 。
对鱼跃医疗来说 ,270万元 的罚款可能九牛一毛。有网友为鱼跃医疗算过一笔账 ,每台血氧仪哄抬后的价格较成本上涨近200元 ,270万元 的罚款不过只是1.3万台血氧仪 的利润。
鱼跃医疗也在公告中强调,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未影响公司 的正常经营 。根据鱼跃医疗此前发布 的财报,2022年前三季度 ,鱼跃医疗营收达51.16亿元 。
资本市场看财报看数据,同样看口碑看人心。在血氧仪 、家用制氧、家用无创呼吸机等市场,鱼跃医疗均占据头部位置 ,在血氧仪领域,此前鱼跃医疗的产品更 是拿下了京东超70%的份额 。
常理来说,越 是知名企业,越该珍惜自己 的羽毛。血氧仪成本不过几十元,作为国内医疗器械行业 的头部企业 ,鱼跃医疗更应该为国民健康保驾护航,而不 是趁火打劫,大赚特赚,这是典型的短视行为,因小失大 ,得不偿失 。
换种角度想,在疫情 的特殊时期下,当全社会 的目光高度集中在血氧仪身上 ,鱼跃医疗但凡能够拿出一丝“保供稳价”的态度 ,便足以形成一波天然 的流量和广告 ,何以落得如今一朝被罚,众人叫好 的下场 。
不 是所有错误都能够用钱买单 。鱼跃医疗这番操作 ,看似赚了一笔快钱 ,实则丢了人心 ,砸了招牌。钱没了能再赚,口碑重建却并非朝夕之功。
富贵险中求 ,也在险中丢,鱼跃医疗不 是个例。市场经济 是法治经济 ,从口罩 、退烧药、抗原试剂等涉疫物资价格的疯涨 ,到核酸检测企业 的乱象频出,始终藏着个别人、个别企业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趁火打劫,借“疫”生财最终逃不过恢恢法网。
对监管而言,在这种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 ,罚款 是事后处罚的手段之一,更重要 的是在发现问题前置处理 ,需要监管执法部门积极承担起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大检查的力度 ,严查加上严惩 ,共同掐灭借“疫”生财 ,大发不义之财 的苗头 ,让违法者不敢为、不能为 。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 。《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 是中华民族 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 、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 、司法解纷选择不足 ,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 ,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 的专门文件 ,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 ,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 ,正 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 ,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 :一 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 。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 的司法支撑 ,《意见》 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 、智能制造关键技术 、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 ,实现“能判、愿判 、敢判” ,强化司法裁判 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
二 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 ,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 的功能 。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 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 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 ,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 ,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 。同时 ,随着更多 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 ,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 、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 ,《意见》出台后 ,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 ,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 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 是公开 的 ,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 ,是属于个人 的 ,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 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 的中医药技术” 是必须先行明确 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 的权利边界 。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 、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 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 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 ,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 。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 ,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 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 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 ,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 ,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 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 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 ,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 的价值 。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文图 :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