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影子股东”聚钱敛财 的落马官员被公诉******
中新社北京1月5日电 (记者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5日通报,海南检方对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原党组成员 、副厅长吴开成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
公开资料显示 ,吴开成生于1966年4月 ,海南海口人 ,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9年8月参加工作。2022年10月,官方通报其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他被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并被指“靠矿吃矿、坐地生财”“充当‘影子股东’聚钱敛财”等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日刊文指出 ,腐败分子贪腐手段花样翻新,如有 的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 ,投资或实际控制公司及代收代持股份收益谋利等。文章称,应从利用企业工商档案查实际 的控制人、通过查资产情况找利益输送链、透过公司经营业务看背后 的公权力等方面入手严查这类案件。
另据最高检通报 ,安徽检方对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学民涉嫌受贿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对安徽省合肥市原副市长 、市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姚凯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公开资料显示 ,吴学民生于1968年2月,河北青龙人 ,1990年7月参加工作 ,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被“双开” 的通报中,他被指“三观极度扭曲 ,贪欲极度膨胀,置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及金融安全于不顾” ,以及“靠金融吃金融”“热衷觥筹交错”等。
姚凯生于1969年12月 ,安徽庐江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 ,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被“双开” 的通报中,他被指“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公然利用执掌城建工程项目职权 ,与不法商人相互勾连,吃里扒外”等 。
安徽省纪委监委日前公开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涉及上述二人 。2013年至2021年 ,姚凯先后收受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购物卡和高档酒水 、虫草等礼品 ,折合共计84.4万元(人民币,下同) ,他还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携家人旅游。吴学民则在2014年至2022年先后收受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品 、礼金 、购物卡、提货券等折合共计122.17万元 。(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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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 ,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 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 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 的真实案例。最终 ,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 ,我国 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 。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 ,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 。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 ,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 。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 的确认上,法院认为 ,因老杨 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因此 ,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 ,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 。记者了解到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 的不幸遭遇时 ,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
同样事发湖南 ,同样 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 ,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 ,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 ,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 ,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 的认定 。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 。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自然就没工伤一说 ;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 ,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 ,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 ,小陈发生工伤 ,相应 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 是 :也算。同样是2017年 的事 :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 。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 ,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 的交接工作等也 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 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 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 ,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 是“上班第一天”或 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 的特征 ,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
实践中 ,为了相互了解 、选择,有 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 。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 。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 ,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 ,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 ,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 。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 ,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
“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 ,30天之限 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 ,并非不缴纳社保 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 ,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 ,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
“这就 是一起典型 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 。”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 ,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 。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 ,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